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生产企业及产品工程使用的管理,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分会继续加强对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的行业管理,对已推荐的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生产企业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在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领域:2023-2024年度领军企业、技术专家型代表泰诺风、白云易乐、优泰、信高、源发等品牌企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性能优。
同时,多年来重视产品创新与升级的行业标杆金科利、炳彰等品牌度提升明显;威帕斯特、克诺斯等进入国内较早的海外品牌极具竞争力;圣科、融海、科源、宝泰、富莱尼等品牌企业是行业的生力军。
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市场内百花齐放的景象,正是未来必将带给建筑更多节能与绿色效益的最好诠释。
期待上述品牌:已经通过产品推荐和年检的品牌再接再厉,保持领先优势;其它企业也能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的相关服务体系和推荐工作中。
第一条 为了提高铝合金门窗行业整体节能水平,保障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以下简称隔热条)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分会负责组织隔热条生产企业的行业推荐工作,凡隔热条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推荐条件,均可自愿申请。
第三条 本认定推荐工作仅用作对隔热条生产企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核,以及行业产品的推荐选用。拟推荐的隔热条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其隔热条产品应符合现行建工行业标准(JG/T 174-2014)的规定。拟推荐的隔热条产品在工程应用中,尚应符合相关建工行业标准、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隔热条评审推荐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推广的办法。
4. 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简历、聘任文件及社保证明;
5. 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室主任及其他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本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
第六条企业申报材料应属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注册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起始期限,满两年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分会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派出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审专家组由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行业专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后,将意见汇总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分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产能在1000吨以上,并具备定制产品的能力。
1.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得兼任),应是高分子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2.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 检验室负责人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得兼任),且应是高分子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4. 检验人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备高分子或化学分析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1.企业具备完整的隔热条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置完好,能满足隔热条生产需要;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制订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检验规定,对隔热条生产全过程能够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2.企业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干燥箱、水分测定仪、马弗炉、金相显微镜、摆锤试验机、邵氏硬度计(D型)、密度天平、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带高低温试验箱)等。
3.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的各项检测必须要有详细的原始检测纪录。
1.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隔热条生产过程制订,必要的程序化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应的记录表格;
第十三条 隔热条评审合格企业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提出延续申请,铝门窗幕墙分会将组织评审组到企业进行复查,合格者将续发证书。
2. 在有效期内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将组织评审组到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将保留该企业的推荐资格;复查不合格,将取消推荐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隔热条评审合格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生产不正常,不能列入年度抽检目录的,应向铝门窗幕墙分会申请,可保留评审合格资格2年,资格保留期内不作年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