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4、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柳叶湖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常德柳叶湖支行”)签署《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长沙银行常德柳叶湖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天鼎丰”)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5、公司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常熟农商行仪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常熟农商行仪征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石新材料”)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各笔债权对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扬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光大银行扬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虹石新材料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7、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公司为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虹石新材料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2月 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60,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对重庆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万元,对常德天鼎丰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2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5-013)、《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57,000万元,其中34,000万元为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3,000万元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7,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元,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80,000万元;公司对重庆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元,因此,重庆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10,000万元;公司对常德天鼎丰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均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常德天鼎丰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80,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余额为14,450万元,其中10,950万元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500万元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虹石新材料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6,5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3,000万元(其中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4,000万元,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1,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0万元;公司对重庆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公司对常德天鼎丰的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其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金额为31,450万元(其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950万元,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为29,500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 1号(312国道与107省道交汇处);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虹致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重庆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天津虹致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鼎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常德天鼎丰100%的股权,为天鼎丰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6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4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西安分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四)公司与长沙银行常德柳叶湖支行之间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
(2)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本合同项下发生多笔债权的,保证期间按每笔债权分别计算,为自每笔债权对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由债务人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挪用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虹、常德天鼎丰及虹石新材料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青岛东方雨虹、咸阳东方雨虹、重庆东方雨虹、常德天鼎丰及虹石新材料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10,220.06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47%。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5,467.06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8%;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753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9%。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669,220.06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84%。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64,467.06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65%;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4,753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9%。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4、公司与长沙银行常德柳叶湖支行之间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常熟农商行仪征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