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先后3次联合印发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优惠政策,推动遂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企,用作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购房款。市级和区(市直园区)可推荐具体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换“新房”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遂宁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各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市直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采取房票形式实施征收(搬迁),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住宅项目购买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市主城区有意愿的住宅项目建立房票安置项目库和房源池。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凡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信誉好、业绩突出的房企,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申请在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
鼓励打造“第六立面”(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使用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辖区承接。
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拍卖的商业、居住用地且在6个月内(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截止)取得施工许可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对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在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的项目,由该项目所在辖区发放开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项目土地规模低于50亩(含50亩)的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50亩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100亩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单个房地产项目(单个地块但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多个地块的开发建设项目视为多个项目)向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户籍需在2024年7月1日前为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销售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给予房企资金奖励:累计达到5000(含)至8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8000(含)至10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企商业和居住用地闲置的原因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未消除开发建设障碍造成的,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金。约定开工时间到期一个月前房企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房企,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房企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企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落实土地出让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经充分论证后,可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不得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私家庄园供地,也不得向个人供应小宗低容积率住宅用地。
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1.优化住宅阳台计算规则。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鼓励适当设置飘窗。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4.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5.优化架空连廊计算规则。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打造高品质住宅小区。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为连接各个功能区,设置必要的交通性风雨连廊,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6.鼓励打造“第六立面”(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政府,由辖区承接。
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策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
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1.再交易住房房龄调整至25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2.“又贷又取”不再保留12个月还款余额。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
3.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五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4.放宽家庭成员互助范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5.推行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6.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7.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按月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缴存人灵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