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模式使劳动关系的界定和责任分配变得复杂,给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本案中,当事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工程,后因无施工资质挂靠其他公司,将本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kaiyun官方登录 开云网址拖欠工资。尽管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4日,阜康某建公司与飞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某商用车市场建设项目玻璃幕墙及大楼外墙装饰工程,后因工程进度缓慢撤场。
2021年8月,任某以自然人身份接手工程,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
2021年10月,任某因本人没有施工资质,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工程验收,遂采取挂靠彩某建业公司的方式与飞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彩某建业公司委托任某为该公司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办理施工的相关事宜。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飞某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任某如期足额拨付工程款910.2940万元。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持续将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2年1月,共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9260万元,造成多名劳务人员聚集讨薪。
2022年1月29日,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无法联系任某的情形下,向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任某采用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
另查明,任某在责令整改到期后通过POS机刷卡入账8.928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截至2024年2月28日一审宣判前,任某已向13名被害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案主要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和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理。
其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未直接对犯罪主体作出明确,但由于所涉对象为“劳动报酬”,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应为具有用工资格的主体。但是,鉴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且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要明显大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任某本人没有施工资质,属于违法用工的范畴;但特殊之处就在于其采取了挂靠其他用工主体的方式。对此,透过现象看本质,亦应认定为《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其二,关于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理。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被告人任某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任某利作为无资质的自然人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属违法用工,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要件。
任某明知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却故意将款项挪作他用,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报酬的故意。
客观上,任某利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30.9260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责令后仍不支付并逃避联系,符合该罪客观要件。
因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民事范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挂靠承揽工程并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刑事范畴,若满足“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等条件,挂靠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需承担刑责。本案中,任某挂靠承揽工程后拒不支付报酬,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被追究刑责。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kaiyun官方登录 开云网址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